压缩空气管道技术标准及要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1 相关文件
所有工程必须遵循招标文件、图纸与合同条件,包括通用与特殊条款。管道安装工程(包括所有的设备、材料)必须满足国家规范。标牌应按照招标文件第四章附件中《设备编码规则》等相关的技术要求制作。
1.2 工作范围
压缩空气系统包括但不限于管子、管件、阀门、支吊架等。工作范围涵盖所有材料的采购、安装、调试、员工培训及售后服务。与压缩空气系统直接连接的电动阀、传感器、变送器等与BAS相关的部件的供货不在本包的工作范围内,但以上所有安装均在本包范围之内。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批许可也包含在工作范围内。
1.3 标准规范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2000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235-2010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D0001-2009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
1.4 一般技术要求
所有设备、材料应满足中国辽宁省沈阳市的环境使用条件。所有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具有3C认证。所有材料的制造和测试应执行最新版本的中国标准。所有相同类型的材料及设备须选用同一厂家的产品。所有螺栓、螺母和垫圈必须进行镀锌处理。
第二节 材料
2.1 管道及管件技术要求
承包商所提供的管子及管件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具备生产销售该类产品和进行有效售后服务的资格。压缩空气管道系统材质采用不锈钢无缝钢管。管件一般采用热压加工。工作介质为压缩空气。低压系统工作压力为6bar,高压系统工作压力为12bar(部分厂房不适用),详见图纸。
2.2 阀门技术要求
承包商所提供的各类阀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具备生产销售该类产品和进行有效售后服务的资格。使用条件为工作介质为压缩空气,低压系统工作压力为6bar,高压系统工作压力为12bar(部分厂房不适用),详见图纸。
第三节 施工要求
3.1 施工准备
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如对设计图纸存在异议或疑问,必须在得到设计单位的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应及时指出图纸文件中明显的错误,在得到设计方代表的书面确认后予以纠正。承包商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并随时接受PCM和业主的监督和检查。
3.2 材料验收
所有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应立即通知业主到现场验货,同时承包商应提供相关产品的装箱单、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测试报告或记录、检验证书、发货证明等有效证件,进口的产品应提供原产地证明。
3.3 施工过程
施工过程涉及停产或需停止能源供应的,应提前联系业主进行协调。压缩机等设备(若有)就位前应按施工图纸核对管口方位、地脚螺栓孔和基础的位置是否相符,并检查各管路是否通畅。施工和调试、运行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或故障,承包商必须在接到通知后将原厂同规格型号的替换产品运至业主现场或排除故障,所发生一切费用由承包商负责。
第四节 安全要求
4.1 安全规范
工程施工安全性应符合国家安全法规和标准以及健康与安全设计标准。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4.2 应急处理
在施工和调试过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或紧急情况,承包商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业主和相关管理部门。
第五节 质量保证
5.1 质量控制
承包商应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所有材料和施工过程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业主和PCM有权随时对施工过程和材料进行检查和验收。
5.2 质保期
工程竣工后,承包商应提供不少于一年的质量保证期。在质保期内,如发现任何质量问题,承包商应免费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六节 文件管理
6.1 文件提交
承包商应在工程竣工后提交完整的竣工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材料合格证、测试报告、验收记录等。所有文件应整理归档,便于查阅和管理。
6.2 文件保存
业主应妥善保存所有与工程相关的文件,以备日后维护和管理使用。
通过遵循以上技术标准和要求,可以确保压缩空气管道系统的安全、可靠和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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